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下載

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2021年4月29日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居住信息報送
第三章 居住登記服務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非本市戶籍人口合法權益,完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制度,加強非本市戶籍人口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本市戶籍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人員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為非本市戶籍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非本市戶籍人口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建立非本市戶籍人口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非本市戶籍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以及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非本市戶籍人口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應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非本市戶籍人口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
第五條 鎮、街道承擔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以及居住證申領的受理、核查、發放和簽注工作;
(二)接受和管理居所報送人報送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三)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訪、登記、注銷、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
(四)發現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及違法犯罪線索時,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協助查處涉及非本市戶籍人口或者其居所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轄區內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 。
第六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采集到的非本市戶籍人口的居住、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住房公積金、隨遷子女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口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和應用,推進非本市戶籍人口信息一次錄入、多方互通、資源共享,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非本市戶籍人口辦理有關事項和獲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信息報送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報送制度 。非本市戶籍人口應當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市戶籍人口應當向居所報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居所報送人應當提醒非本市戶籍人口提供個人信息,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居所報送人報送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經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核實后,錄入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視為非本市戶籍人口已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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