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下載( 二 )


第八條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為居所報送人;存在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的,用人單位為居所報送人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自購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為居所報送人 。
第九條 居所報送人應當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下列居住信息:
(一)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二)居所地址、類型;
(三)入住、搬離時間 。
第十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居所報送人,除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報送人外,應當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基本情況,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信息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時,即時報送其居住信息 。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報送人可以不報送其居住信息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二條 居所報送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報平臺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地鎮、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行政服務窗口辦理 。受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實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
第十三條 居所報送人不得為未提供個人信息的非本市戶籍人口提供居所 。
第三章 居住登記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寬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申報、采集、核對方式,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途徑,為居所報送人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非本市戶籍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以及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人數二千人以上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派駐協助管理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人員,設置對外服務窗口,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相關政務網站、服務窗口公開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各項業務的申報途徑、辦理流程、材料目錄、時限和投訴方式,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非本市戶籍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獲悉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
第十八條 居所報送人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居所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居所報送人應當在下列居所的公共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相關標準的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
(一)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數三十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宿舍;
(三)居住人數三十人以上的出租房屋 。居所報送人安裝前款規定的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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