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積分落戶住房指標怎么計算分值 天津積分落戶房產要求

積分落戶住房分值計算:
①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賃住房),每年積6分 。
②在本市購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的,每年積10分;住房在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每年積11分;住房在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的,每年積12分;住房在濱海新區的,每年積15分 。

【天津積分落戶住房指標怎么計算分值 天津積分落戶房產要求】③申請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辦理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每次積6分 。
注:
1.申請人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以及居住證簽注計算積分的時間,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
2. 申請人持住房租賃合同和租賃備案證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計算租房居住積分 。
3.在本市有本人產權住房或者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產權住房的,自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協議,并已繳納契稅取得契稅完稅證明,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積分 。
4.集體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異議登記、限制轉讓(附有違法建筑等)期問等限制產權的住扇不能積分;多套住房不累計加分;同一時段內,租房和購房居住不重復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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