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能不能養殖 禁養區內搞養殖

生態的破壞,環境的污染,嚴重影響著人類的生產、生存和生存 。河南省社旗縣一養豬場場長在主河道政府明令禁止的禁養區內建養豬場,嚴重污染環境和水源,被環境部門責令立即整改、拆除或關閉后不服,還將環保部門告到法院,請求撤銷處罰 。近日,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后,以為訴訟無理,判決駁歸了養豬場場長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訴訟費50元 。
市民毛某在社旗縣李店鎮土坡村開辦豬場從事生豬養殖,該豬場與南陽市唐河主河道間直線距離近20米左右 。2018年11月14日,社旗縣環境保護局以該養豬場處于禁止養殖區域,行為違抗《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養豬場拆除或者關閉 。
另外,社旗縣人民政府文件中,毛某養殖場位于唐河禁養區內,南陽市人民政府環境整改文件中其養殖場在唐河及其支流沿岸禁養區畜禽養殖場搬遷取締名錄 。
毛某對縣環保局的處罰不服,于2019年1月17日,向南陽市“民告官”案件實行異地審理的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環保局的處理決心 。
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法院以為,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被告社旗縣環境保護局具有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原告開辦的養殖場距離主河道唐河河道近,養殖區域屬于禁止養殖區域范圍,被告社旗縣環境保護局在經過現場檢查、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相關法規規定,于2018年11月14日對其下發《責令糾正決心書》,事實清晰,程序合法 。被告辯稱,《責令(限期)糾正決心書》屬行政命令,未增添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義務,不是對其權利的剝奪或限制,不屬行政處罰,且該決心是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過程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以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并非意味著補償是作出《責令糾正決心書》的前置階段,故原告訴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 。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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