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屬于哪個工委負責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二 )


(二)建立明示告知制度,在銷售場所通過公開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三)銷售時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并告知所售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四)售出后提示或者幫助消費者進行注冊登記 。
本條例實施后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換貨 。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維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零配件;
(二)維修或者更換的電動機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在發票中載明更換的電動機編碼;
(三)維修或者更換的蓄電池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電壓和規定電流;
(四)法律、法規關于電動自行車維修的其他規定 。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和限速裝置;
(三)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傘具、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四)改裝、加裝高強度照明裝置、反光裝置、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設備;
(五)改變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
(六)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并交由符合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
第十四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牌照費 。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一)本條例施行后購置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注冊登記;
(二)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注冊登記;
(三)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限期退出過渡制度,具體過渡時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過渡期內經備案并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注冊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 。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并發放號牌;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不予注冊登記并說明理由;提交的證明、憑證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
第十八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證號牌清晰完整 。使用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污損、遮擋號牌;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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