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屬于哪個工委負責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8月27日通過的《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21年10月13日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7日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五章保障與監督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屬于哪個工委負責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四條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以及充電設施配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教育、城市管理、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有序停放車輛,維護消防安全 。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監督、協調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租賃、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交通和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依法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
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
第九條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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