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換領+補領 2022年哈爾濱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政策規定( 二 )


受理地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四十日內(全國40天;省內、同城異地30天)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發證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就近向戶籍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申報掛失,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公民身份信息后當場受理 。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比對指紋信息 。
戶籍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應當將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錄入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 。公安機關各警種以及社會各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公安部相關信息資源服務平臺核查居民身份掛失信息,利用這一輔助核查手段防止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發生 。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撿拾到他人丟失的居民身份證可以及時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收到群眾撿拾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對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應當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 。發還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
【申領+換領+補領 2022年哈爾濱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政策規定】來源:哈公規〔2022〕2號哈爾濱市公安局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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