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停車條例 呂梁市普通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呂梁市停車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停車設施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車輛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車輛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
第三條 【概念定義】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公共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 。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所附設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和在道路紅線以外臨時設置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紅線以內劃設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空間 。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停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規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停車管理秩序 。
第五條 【政府職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發展、扶持與鼓勵等相關政策,解決停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行政執法聯動和協作機制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管理工作,指導、支持、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開展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的管理 。
第六條 【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統籌停車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停車治理相關政策、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負責政府出資建設停車設施的日常管理,監督管理停車設施和道路紅線以外的停車行為 。
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監督管理規劃實施和停車設施用地 。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單位服務區域內停車設施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路內停車泊位,監督管理道路紅線以內的停車行為 。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
第七條 【物業職責】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本服務區域內停車設施和車輛停放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停車管理工作 。
第八條 【公交優先】 鼓勵和引導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免公共交通費用,減少車輛停放需求 。
第九條 【共治共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照權限及時處理 。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條 【規劃編制】 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規定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公共停車設施規劃和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要求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統籌地上地下資源,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合理布局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協調建設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換乘站 。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應當分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擴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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