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停車條例 呂梁市普通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 )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可以配建附屬商業設施;
(三)依法給予稅費減免、土地供應等優惠政策 。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條 【立體停車設施】 鼓勵建設集約化、智能化的立體停車設施 。立體停車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
第二十條 【資源共享】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企業、社會團體的停車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體育場館等的停車設施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鼓勵居住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
第二十一條 【路內停車泊位】 停車設施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區域,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的條件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和停車需求變化合理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影響交通運行的,及時取消 。
第二十二條 【智慧停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制定停車設施運營數據接入技術標準 。
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運行管理,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服務 。
停車設施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同步配建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和管理設備,并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
第三章使用停放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政府投資建設實行收費管理的公共停車設施和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堅持管理和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采用特許經營方式,所得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路內停車泊位的管理 。
第二十四條 【經營管理】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三)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車輛停放、安全保障、衛生保潔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按照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線,配置照明、消防、排水、通風等設施,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五)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場所名稱、開放時間、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泊位數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
(六)按照公示標準收費,出具合法票據;
(七)確需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自停止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二十五條 【收費管理】 停車服務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白天高于夜間、擁堵路段高于空閑路段、路內高于路外等原則實行停車服務差別收費 。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由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依法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接受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
第二十六條 【收費減免】 經營性質的停車設施免收費時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鐘 。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救援車輛免收費 。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收費,對非營運的新能源車輛全時段免收費 。
第二十七條 【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和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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