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效力有哪些 公證效力是什么

【公證的效力有哪些 公證效力是什么】公證效力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約束力 。根據我國《公證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公證效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和法定公證效力 。
1.證明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的證明效力具有法定性、優先性、普遍性和相對性的特點 。
2.執行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37條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
3.法定公證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38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法定公證效力不是指一種單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內容取決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可以是證明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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