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證申請審核 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證申請審核要多久

行政事項 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證
辦理內容 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證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一、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申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 。委托親屬代辦的,還需提交委托書;
二、填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張(規格為48×33mm);
四、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并提交復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 。
六、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在臺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
(2)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3)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
(4)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
2、夫妻團聚的需提交:
(1)申請人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
(2)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及復印件,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攜帶的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
3、在大陸投資的需提交: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辦理程序 對符合辦理條件第一項、第二項的申請,由臺灣居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有關材料并初審,逐級報省公安廳審批 。
對符合辦理條件第三項的申請,由臺灣居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有關材料并初審,逐級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由省公安廳商同級人民政府臺辦后報公安部審批 。
收費標準 10元人民幣
辦理期限 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定居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辦理單位 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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