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讀后感( 四 )


第三十四條 承擔電動自行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兩輪車,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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