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讀后感( 三 )


第二十一條 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政務服務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備 。
已建住宅小區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劃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 。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加強停放管理 。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
(四)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停放區域 。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 。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鼓勵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管理規定、加強宣傳教育等方式,引導業主為電動自行車安全充電 。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或者參與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查處、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快遞、代駕、外賣等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本企業所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并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管理等措施 。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 。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收回號牌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 。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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