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讀后感( 二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的電動自行車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依法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具有下列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一)拼裝的;
(二)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的;
(三)改裝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四)加裝座位、傘具、燈具、車篷、車廂等裝置,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
(五)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 。
登記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設立登記服務點、開通網上辦理等方式,提供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 。
第十六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登記 。
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后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毀壞、遺失、滅失、報廢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
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
(二)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四)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五)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 。
第四章 停放和充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資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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