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汕頭高溫補貼申領指南 汕頭市高溫補貼

一、發放標準
2021年5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9號) 。
從2021年6月1日起,調整提高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發放時間為6-10月 。
二、發放條件
1、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的 。
3、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
【2022汕頭高溫補貼申領指南 汕頭市高溫補貼】三、發放途徑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工資清單中列明,一旦發生爭議,將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同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均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
四、天數核算
為避免用人單位隨意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省人社廳、衛生廳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
五、注意事項
1、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2、《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
3、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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