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原因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立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
閱讀延伸:
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匯繳時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即可辦理,恢復繳存時也由單位通過填報“變更清冊”予以啟封 。
【合肥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注:為了有效避免原異地轉移中由于信息不明確導致的反復退票,資金在途時間過長,無法及時記入個人帳戶情況發生,確保了資金及時、準確地記入職工個人帳戶,保障職工利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現對職工由合肥市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由中心轉移至異地時, 需提供職工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出具的轉移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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