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全文)( 五 )


第四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應做好婦幼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和數據異地備份,確保信息安全完整;確保與國家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聯通和協同工作,及時、完整地向國家推送管理和簽發數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數據共享利用 。
第四十四條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父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或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
第四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統計本轄區上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13),逐級匯總上報至省婦幼保健院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構或人員,未按本辦法之規定管理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
(一)因運輸、存儲不善導致出生醫學證明損毀或遺失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不及時報告的;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案件調查或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的;
(二)將出生醫學證明給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及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或個人使用的;
(三)私自調劑或交換使用出生醫學證明導致管理混亂的;
(四)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超范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六)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違規收費的;
(七)廢證率超過1%的;
(八)泄漏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規修改、擅自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第四十七條 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情況證明材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并計入誠信檔案 。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助產技術服務許可及審核批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相關規定處理 。
第四十九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五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公安廳聯合解釋 。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省衛生計生委 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衛發[2013]6號)同時作廢 。
附件:
1、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承諾書
2、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計劃表
3、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
4、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單
5、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庫登記簿
6、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換發登記簿、補發登記簿
7、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8、親子關系聲明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