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全文)( 二 )


第十七條 各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及簽發制度,設專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管理 。規范發放流程,從最小編號開始順序使用,不得跳號,并使用規范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登記簿進行登記(見附件6) 。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按照管理流程申領和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向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資格的機構提供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嚴禁私自跨地區或醫療保健機構之間流通、借用出生醫學證明 。
簽發機構因庫存過多、取消簽發資格等原因需將未使用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調整到本轄區其他簽發機構使用的,應由所屬地縣級管理機構通過婦幼信息系統中調配功能進行調整,調出機構、管理機構和調入機構均應做好出入庫登記 。
第十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為圓形,直徑32mm,印章中的文字字體應與印模式樣的字體一致 。簽發機構所在地為縣或縣級市的,橫線下方文字為“縣、市(縣級市)行政區劃名稱”;簽發機構所在地為區的,橫線下方文字為“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區行政區劃名稱”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并將印模式樣抄送當地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通報當地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 。
第二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出生醫學證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偽造和濫用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嚴禁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收取工本費、搭車收費等違規收費 。
第四章 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正頁由新生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保管,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和相關材料由簽發機構歸檔、保存 。正頁與副頁相關信息應當一致,簽發機構名稱和經辦人姓名應當真實、可認識別 。
第二十二條 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的簽發機構,負責本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未取得簽發權限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及2014年以前出生尚未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口,由嬰兒出生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負責首次簽發工作 。
第二十三條 具備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要認真查驗分娩對象的身份證件,使用《湖北省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分娩登記簿》如實登記孕產婦姓名、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及有關情況,并于分娩后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到婦幼信息系統中 。查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信息,通過婦幼信息系統打印《<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件7),接生人員確認后簽字交新生兒母親(或其委托人) 。
第二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查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指導領證人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相關信息,并為新生兒取好姓名,原則上新生兒需隨親生父母姓,與婦幼信息系統中所載信息核實一致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核實出生醫學證明項目打印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后,在各聯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完成首次簽發登記;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首次簽發登記表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整理存檔,永久保存 。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補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兒母親未出院的,需提供能核實產婦身份信息的證明材料和產婦本人簽字的書面說明;新生兒母親已出院的,除前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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