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勞動仲裁的一般規定 濰坊勞動仲裁流程

1、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
2、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
3、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
4、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
5、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
6、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
7、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
【濰坊市勞動仲裁的一般規定 濰坊勞動仲裁流程】8、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
9、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
10、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 。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
11、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
1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1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
14、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
1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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