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勞動仲裁的一般規定 濰坊勞動仲裁流程( 二 )


16、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
17、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
18、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
19、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
20、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
21、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 。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 。
22、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
23、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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