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大病救助保險政策 煙臺居民大病保險補償保障

煙臺居民大病保險補償保障
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已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保費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居民無需另行繳費 。居民大病保險采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對居民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發生的住院、門診慢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按比例補償 。
起付標準為1.6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6萬元以上(含1.6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5%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3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0%的補償;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5%的補償 。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
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等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5%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3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5%補償;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部分給予85%補償 。取消貧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 。【煙臺市大病救助保險政策 煙臺居民大病保險補償保障】
居民大病保險對居民使用特藥后發生的費用,實行單獨補償,起付標準為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給予60%的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最高給予20萬元的補償 。貧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險特藥不設起付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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