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南埔山片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二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 , 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 , 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
第二部分房屋權屬認定和處理辦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手續認定辦法:(一)已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已登記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手續完整的住宅房屋 , 按其所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登記的住宅房屋嚴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1.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且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 , 三層以下部分(含三層)可按原批準面積給予補償:
(1)“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 , 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批準基建的住宅房屋;(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 , 經縣級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經鄉(鎮)級政府批準使用空閑雜地基建的住宅房屋;(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后 , 經泉州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基建的住宅房屋;(5)持有市、區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6)征收屬市(縣、區)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7)征收屬市(區)委、市(區)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8)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的規定 , 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 。
2.對于基建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筑 , 但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 ,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定協議并搬遷的 , 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 , 分類給予補償 。
3.未經批準擴建或基建的未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以三層(含三層)為限 , 三層以上部分原則上不認定可補償面積 。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的 , 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材料費補貼 。
4.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 , 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標準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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