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七 )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 未在規定的地點、時間停放車輛 , 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 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 由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 , 可以要求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 并根據情況報告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 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 , 阻礙機動車停放、通行 , 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權、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的 , 道路范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道路范圍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 ,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六章附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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