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六 )


(四)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其他影響停車場正常使用的行為 。
第三十五條醫院、學校、車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 , 應當設置即停即走臨時停靠通道 。機動車應當在臨時??客ǖ纼壬舷鲁丝?nbsp;, 并即停即走 。
第三十六條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機動車停放及疏導方案;其他大型活動 , 承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 并制定機動車停放及疏導方案 。
承辦者應當在公告或者在票證上標明活動周邊的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和停車場的位置 , 并提示活動參加者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前往活動地點 。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閑置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 。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管理者 , 應當定期清理 , 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及時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未及時處理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 , 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停放地點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 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將停車泊位據為專用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擅自設置、撤除的 , 處一千五百元罰款;據為專用的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要求無償開放數據接口 , 通過政務數據匯聚與共享應用平臺 , 向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提供停車場及停車服務相關信息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 未按照規定時間、規定要求提供資料辦理備案或者補充備案手續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 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 未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車輛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 未按照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 配置監控、照明、排水、通風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 超出規定區域收取停車費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 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功能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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