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三 )


第十四條下列建筑未按照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泊位 , 應當補建:
(一)機場、火車站、碼頭、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站;
(二)醫院、學校、公園、影劇院、體育場、博物館、圖書館、海絲史跡、旅游集散中心、公務辦公樓以及服務窗口單位的辦公場所;
(三)金融、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場所 。
第十五條居住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 , 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 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 , 應當優先出租給小區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 , 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 。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小區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數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
小區配建的停車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 , 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 經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同意 , 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 , 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置車輛臨時停放場所 。
第十六條道路紅線外與建筑物之間的公共空間、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場所 , 可以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 。道路紅線外與建筑物之間的公共空間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設置 , 屬于業主共有的 , 需經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同意 。其他臨時停車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設置 。臨時停車場設置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條鼓勵建設停車樓、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智能化停車場 。
停車樓、立體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 與市容市貌相協調 , 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 。
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 , 經特種設備檢驗合格 ,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 并按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停車換乘系統的規劃設計 , 在城市中心區外圍的公共交通樞紐建設公益性停車場 , 引導機動車駕駛人換乘公共交通進入城市中心區 。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老舊居住小區、醫院、學校、服務窗口單位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 , 應當按照一點一策要求 , 制定停車解決方案 。停車泊位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 , 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 可以在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 明示臨時停車時段 。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設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車泊位;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和道路停車需求變化 , 及時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調整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 不得將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
第二十一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 。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既有建設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利用建筑物地面架空層建設停車場 。
前兩款和第十七條規定的鼓勵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 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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