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四 )


第三章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數字建設等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 , 收集、掌握全市機動車停車場信息 , 并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 實時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負責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本行政區域相關模塊的運行、管理 。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要求無償開放數據接口 , 通過政務數據匯聚與共享應用平臺 , 向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提供停車場及停車服務相關信息 。
第二十四條開辦經營性停車場 , 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
公共、配建、臨時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后二十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辦理備案手續 , 公共、配建、臨時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營者基本信息;
(二)停車場權屬證明;
(三)泊位數量、開放時間、收費方式和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 。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和第三項資料 。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 ,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備案 。
第二十五條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開放時間、定價方式、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免收停車費情況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
(二)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車輛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按照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 配置監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風等必要的設施 , 并定期維護保養 , 確保設施正常使用;
(四)按照明示的收費標準收費 , 并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五)不得超出規定區域收取停車費;
(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七)法律、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
公共、配建、臨時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配建停車誘導、電子收費、號牌識別系統等設施 , 道路停車泊位根據道路條件最大限度配建相關設施 。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功能 。確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 , 應當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 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 并向社會公布 。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抄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用途的停車場進行清理整頓 。
經營性停車場確需停止經營的 , 經營者應當將處理方案提前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擅自設置、撤除的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進行清理整頓 。
第二十七條鼓勵單位、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 , 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
居住小區在滿足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 , 經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同意 , 可以將配建的停車泊位錯時向社會開放 , 并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
停車泊位錯時共享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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