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江西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每年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 。從2018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由原來的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
用人單位選擇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的,從2018年起,全年當中凡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人每小時不低于3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九江市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江西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為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費用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為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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