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宜昌市收養登記辦理指南公示( 二 )


2.監護人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死于醫療機構的,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于家中的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組織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經縣以上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確定 。);
(4)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5)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
(6)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
3.生父母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生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還須提供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a.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b.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c.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
(5)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a.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或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b.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
(6)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
(三)被收養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由送養人提供 。
1.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
2.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應該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宜昌市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宜昌市收養登記辦理指南公示】3. 被收養人2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及相關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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