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結婚登記辦理材料

蘭州結婚登記辦理材料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持有關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登記機關受理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
1、男女雙方戶口簿及復印件(集體戶口人員須持單位戶口證明;若因戶口攜帶不便或戶口簿遺失者由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
2、男女雙方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及復印件(身份證丟失者,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貼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證明) 。軍人需持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及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其婚姻狀況的證明;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需持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身份證明,安置部門出具未分配證明及入伍通知書、退伍證 。
3、再婚者:婚姻狀況為“離婚”者需交回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原件);婚姻狀況為“喪偶”者,需交回結婚證;
【蘭州結婚登記辦理材料】4、男女雙方2寸免冠紅底合影照片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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