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標準:
按照生育出院或計劃生育門診手術當月職工所在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為日計發標準;生育津貼跨年度發放的,發放標準不調整 。
生育津貼低于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發放辦法:
生育津貼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職工 。
》》拓展
廊坊城鎮職工生育津貼享受條件
1.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參保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時間)的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
2.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節育假期間工資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不享受生育津貼 。
【廊坊城鎮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及發放方法】3.靈活就業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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