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原文( 三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2020年4月1日起至 2020年10月30日止。
(二)符合條件的家庭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領取《遵化市2020年保障性住房申請表》,并如實填寫有關情況 。
(三)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紙復印件各一份):
1、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戶口簿(戶籍不在本地的提交居住證)、身份證;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低保證;
4、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和資產申報材料;
5、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結婚證、離婚證或死亡證明);
6、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的房產證件(租賃證明);
7、勞動聘用合同、納稅證明、養老保險、引進人才相關證明等;
8、誠信承諾書、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9、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
以上低保證、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殘疾證明等需核實原件,提供復印件,無房證明需提供原件 。
八、審批程序
1、申報 。申請人攜帶相關要件及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有關單位進行申請,受理單位審查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發放《遵化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并指導填寫 。申請人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及《申請表》一并報送鄉鎮政府、街道辦 。
2、初審、公示 。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合居委會、村委會就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進行入戶調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等有關單位及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入戶調查必須2人以上,嚴格執行“誰調查誰負責”的原則 。對經初審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公示10日 。如公示期內有舉報申請人申報不實的,鄉鎮、街道應當對舉報情況進行查證 。對經初審認為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報送到市住房保障部門 。
3、復審 。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通過查閱房產檔案、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等方式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對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當地網絡、媒體上公示,公示10日內,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市直有關單位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住房保障對象 。
九、其他規定
(一)特殊群體的公租房保障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政策、意見,結合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處理意見 。
(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唐山市住建局等四部門關于修訂<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唐住建發〔2016〕235號)和《唐山市住建局關于修訂<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的通知》(唐住建發〔2016〕266號)文件執行 。
(三)已經給予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 。
十、監督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 。
1、經街道辦、鄉鎮政府及民政局、住建局“三級審核、二級公示”后,對符合條件家庭納入保障范圍 。并全程接受媒體及群眾監督 。
2、對弄虛作假騙取住房保障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省政府令[2011]第6號)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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