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發布 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通知( 三 )


(一)為超出管轄范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畢業生培養留用存在較大問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前主動離職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告知畢業生后提交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存在嚴重失信或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系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停止辦理落戶,對不良信息予以記錄;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注銷;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畢業生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8〕37號)《關于建立本市引進畢業生工作新機制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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