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學生學籍管理畢業升學相關規定 洛陽市學籍

據《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畢業、升學
第十七條 凡在學校學習期滿、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全部予以畢業,由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核辦 。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由學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 。畢業年級學生的各項學籍業務應于畢業操作前完成,否則業務將被清理 。學校和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生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工作 。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滿規定的總學分,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準予畢業 。由學籍管理系統統一生成畢業生信息,學校打印畢業生名冊,填寫統一制式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5月底前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加蓋鋼印有效,由學校負責頒發 。
【洛陽學生學籍管理畢業升學相關規定 洛陽市學籍】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畢業證書 。
未修滿規定的總學分者 。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者 。
綜合素質評價不符合要求者 。
查看原文: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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