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人因贈與而獲得其他房屋的情況下,是否需要轉讓該共有產權房? 如何界定所獲得的其他住房是贈與還是購買的?
如果承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過受贈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根據現有規定,并未要求轉讓已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 。所獲得的其他住房是贈與還是購買的,以產權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屬證明上注記的轉移方式為準 。
如果兩夫妻其中一方購買了廣州市的共有產權房,在離婚后希望把房屋析產給對方,是否能辦理?
我市現行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對共有產權住房的離婚析產未作相關規定,離婚后是否可以把房屋析產給對方,按照民法典規定辦理 。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并已經辦理房產證后是否可以在房產證名字上添加配偶姓名?
根據《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關于“配售簽約 。有效中簽申購人按次序選定所購住房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規定,以及第二十四條關于“......滿足不動產登記條件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將相應產權份額分別轉移至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名下,共同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分別領證”的規定,與開發建設單位和代持管理機構簽訂了《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申購人及其配偶(即承購人)為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的共有人,辦理房產證后無法再在房產證上添加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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