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入學政策2023 合肥入學政策2022

合肥入學政策2023(公辦+民辦):
合肥市2023年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辦法
為做好2023年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
一、招生范圍
公辦學校要按照公布的學區范圍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鄉鎮寄宿制義務教育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縣域內確定招生范圍 。
二、招生辦法
(一)戶籍、房產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學 。
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一致并單獨立戶,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地址與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獨立產權房產地址一致(簡稱“兩個一致”)的,在戶籍地所在學區學校入學 。
(二)戶籍、房產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學 。
家庭戶籍和房產地址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確有困難的,可由房產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
(三)居住證滿半年居民子女入學 。
認真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關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穩定就業、住所等規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規的隨遷子女入學證明材料及其時限要求,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入學,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在民辦學校就讀 。隨遷子女入學材料主要有:父母(雙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居住證(截至2023年8月31日滿半年),經商辦企業營業執照或合法的勞動合同,以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
(四)政策優待人員子女入學 。
1.軍人子女入學 。按照《安徽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實施細則》(政聯〔2021〕1號)、《合肥市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合教〔2019〕258號)和《關于加強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指導意見》(合擁辦〔2021〕6號)文件執行 。
2.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入學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文件執行 。
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入學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隊伍保障機制的意見》(合政辦秘〔2019〕64號)文件執行 。
4.2020年疫情期間支援湖北醫務人員子女入學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援湖北醫務人員激勵關愛十項措施的通知》文件執行 。2023年是支援湖北醫務人員子女入學優待政策實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執行 。
5.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6.烈士子女入學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7.其他符合優待政策的人員子女入學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三、積極保障特殊群體入學
(一)住房租賃人員子女入學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秘〔2017〕175號)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執行 。
(二)留守兒童入學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摸清留守兒童底數,加大關愛力度,確保轄區內適齡留守兒童按時入學 。鄉鎮寄宿制學校要優先保障留守兒童的住宿需求 。
(三)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履行屬地責任,依法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切實落實“一人一案”,保障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就便隨班就讀,為重度殘疾學生提供規范、有效的送教服務,并為其建立學籍,納入學籍管理 。各縣(市)聽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原則上在本縣(市)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市區聽障及全市視障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讀;各縣(市)、區智障兒童少年在本縣(市)、區特殊教育學校、輔讀班就讀或在學區內學校隨班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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