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生兒出生申報登記政策及規定時間 南京新生兒出生申報登記政策及規定

出生申報政策
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按照隨父或者隨母自愿落戶的原則,應當由新生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擬落戶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向新生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南京新生兒出生申報登記政策及規定時間 南京新生兒出生申報登記政策及規定】政策外生育出生
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向擬落戶人員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非婚生育,出生醫學證明上有父親、母親信息
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父母撫養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出生醫學證明、直接撫養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向擬落戶人員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出生醫學證明上僅有母親信息,申請隨母親落戶的,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一方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向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如申請隨父親落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父親一方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子女
由子女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申報出生登記時父母已離異的,其直接撫養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直接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調解書,向直接撫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新生兒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內出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出生時所在的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非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
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戶口,一方為家庭戶(或社區家庭戶),另一方為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子女應當在家庭戶、社區家庭戶申報出生登記 。
父母雙方在本地無合法穩定住所,戶口均在集體戶、社區戶的,子女可以隨父親或者母親在集體戶口(學生戶口、省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除外)、社區戶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戶口從集體戶、社區戶遷出時,子女戶口應當一并遷出 。
出生申報地為滅失的家庭戶地址的,夫妻雙方應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家庭戶、社區戶后申報出生登記 。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
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隨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后,再辦理子女戶口遷移 。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
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隨現役軍人在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隨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現役軍人退役或者學生畢業遷至家庭戶后再辦理子女戶口遷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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