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分包的結算糾紛如何防范

工程總、分包的結算糾紛如何戒備
某企業(業主)A將新建廠房項目以工程總承包要領發包給工程總承包單元B,工程總承包單元B又將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布置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某修建施工單元C承建 。B與C簽訂的施工分包條約約定結算條款為:“竣工日期為2006年12月20日,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及格后,施工單元C應向工程總承包單元B提交結算文件舉行結算 。”
施工條約簽訂后,施工單元C如期施工,2006年12月8日業主A啟用施工單元C承建的廠房舉行生產設備布置,2007年4月9日A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舉行吸收 。但整個工程項目一直未舉行竣工驗收 。后施工單元C在竣工時間、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與工程總承包單元B孕育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工程總承包單元B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而工程總承包單元B則以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單元C無權要求結算為由舉行抗辯 。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施工條約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及格后”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及格照舊施工單元承包領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及格?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步驟,業主就提前操作,竣工時間如何確定?要說明上述問題,首先要明確接納工程總承包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元與承建施工任務的施工單元之間的法令關連,以及各自應該負擔的責任 。其次要認定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操作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
工程總承包中總承包單元與分包單元的法令關連及責任分別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條約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歷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它修建企業完成的行為 。
按照《條約法》272條劃定,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除地基及主體等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主體結構施工外,可以將本身承包的部門事情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元完成 。分包人就其完成的事情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負擔連帶責任 。該劃定確定了分包人僅應就承包領域內的分包工程負擔責任的基來源根基則 。
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元B與施工單元C之間為總分包關連,施工單元C僅就承包領域內的工程負擔責任 。分包施工條約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及格”的“工程”沒有明確約定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及格的環境下,按照施工單元僅應就承包領域內的分包工程負擔責任的基來源根基則,應明白為分包單元承包領域內的工程竣工驗收及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及格 。
固然,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條約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及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及格照舊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及格,以制止孕育發生不須要的爭議 。
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操作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造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適用法令問題的評釋》第14條劃定:“建造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操作的,以轉移占有建造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
司法評釋適用的領域為建造工程施工條約,可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條約,以及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元與分包單元之間的分包施工條約?
我們認為,工程總承包條約實際上包含勘查條約關連、設計條約關連、施工條約關連、采購條約關連等 。因此,工程總承包中有關施工條約糾紛應適用該司法評釋 。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元與施工單元之間的法令關連屬建造工程施工條約關連,理應適用該司法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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