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文件名稱:《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出臺背景:2022年9月,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等4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魯民〔2022〕47號),對我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作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并要求各地細化出臺本市相關政策文件 。
出臺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
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泰政發〔2015〕8 號)
4.《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魯民〔2022〕47號)
6.《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泰民〔2022〕4號)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受理、審核確認、服務管理、附則等章節 。
(一)明確了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第七條規定“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2倍,但不得超過申請受理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增加的支出由當地籌集安排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
(二)明確了部門職責 。第四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統籌做好低保邊緣家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承接縣(市、區)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審核確認權限,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管理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為審核確認低保邊緣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據信息共享要求與相關單位共享低保邊緣家庭有關信息 。
(三)明確了申請受理、審核確認流程 。第十條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邊緣家庭申請材料參照低保申請材料要求 。第十五條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 。受委托的鄉鎮(街道)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發放確認通知書 。
(四)明確了低邊家庭收入財產方面相關要求 。
第九條“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納入低保邊緣家庭范圍:(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3倍的;(二)擁有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的;(三)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者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以及認定有效期內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或者認定有效期內,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四)具有投資行為且人均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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