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二 )


第十四條“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邊緣家庭申請:(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二)拒絕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三)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四)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的;(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邊緣標準的;(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轉租承包土地的;(七)故意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撫養、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八)泰安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享受低保邊緣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br /> (五)強化政策銜接 。定期復核過程中,發現低保邊緣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應及時按程序納入相應保障范圍;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蛱乩藛T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已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
(六)完善低邊規范管理有關規定 。一是動態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對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每年復核一次,并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低保邊緣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復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聯無法正常開展動態復核的,終止該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是鼓勵就業政策 。第三十二條: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就業 。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就業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鎮(街道)應當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三是容錯糾錯機制 。第三十一條明確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
具體措施:
1、加大政策宣傳培訓 。綜合利用網站、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平臺,通過設立宣傳專欄、印制明白紙等形式,加強對《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宣傳,擴大政策覆蓋面及群眾知曉率,切實解決因“不知道、不了解”而造成“應保未?!薄皯任淳取眴栴} 。適時舉辦社會救助政策培訓班,提高民政干部業務技能,夯實依法行政工作基礎 。
2、抓好文件貫徹落實 。指導督促縣市區抓好文件學習領會、貫徹落實,提升基層服務能力,提高兜底保障水平,筑牢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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