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二 )


三是細化了被征地權利人權益保障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意見時,除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除應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外,還要求與使用權人簽訂 。過半數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村集體的相關獎勵費用納入財務公開制度中 。
(三)征地補償部分 。
第三章征收土地補償對補償內涵、補償對象、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
一是補償內涵新增“農村村民住宅” 。
二是補償對象中,明確未經確權登記的,如權屬有爭議,經相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依法表決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給指定對象 。
三是本辦法不再附帶具體的補償標準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他補償標準,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標準執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執行 。
四是明確調解、仲裁和訴訟作為各個權利人之間爭議的解決路徑 。
(四)征收土地安置部分 。
第四章征收土地安置對征地安置進行了細化,明確先補償安置后搬遷的原則 。
一是明確補償安置依據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結合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規定,明確了存量農村住宅安置的依據 。
二是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等規定以2009年12月31日為時點納入“標圖建庫”,作為存量建設用地開展改造的條件 。參考此規定,《辦法》對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現狀建筑,明確相應的補償安置方式 。
三是與我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規定銜接,明確補償安置的標準,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購買房屋的處理方式 。
(五)附則部分 。
本部分對“建安成本價”、“重置價”等名詞進行解釋;并對于本辦法中未提及或者明確的補償標準,規定可由各區人民政府另行確定;最后明確文件實施時間 。
【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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