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農村建房只能一戶一宅嗎 農村戶口自建房只能一戶一宅嗎?( 四 )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不得為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建房村民提供施工服務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無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方案、圖紙;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不得偷工減料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對建房村民要求使用的,應當勸阻、拒絕 。鼓勵農村建房戶、建筑施工企業、農村建筑工匠購買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 。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時制止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督促消除建房安全隱患 。
第二十六條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房村民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需參與驗收各方簽字確認 ??⒐を炇蘸螅ǚ看迕駪斣谑迦諆葘⒔ㄖ┕て髽I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基本情況、施工合同、設計圖紙、竣工驗收情況等建房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 。
第二十七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竣工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竣工核實,實地檢查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的許可內容,并提出核實意見 。核實不合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核實合格的,應當出具核實合格意見,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異地建設住房的,村民應當在房屋核實后六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參加集中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六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原宅基地退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辦理的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應當申請注銷 。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定期派出工作人員會同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理事會到施工現場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農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并做好施工過程監管情況記錄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農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設立舉報信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信息化管理 。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等培訓,建立農村建筑工匠數據庫,并依法實行信息公開 。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實行一戶一檔 。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設規劃手續、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基本情況、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建房承諾書、施工過程監管情況、竣工驗收情況、核實情況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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