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農村建房只能一戶一宅嗎 農村戶口自建房只能一戶一宅嗎?( 二 )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是管理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的依據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批準前,繼續執行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 。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安排農村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用地需求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集中統建、多戶聯建和農民公寓等形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本地城鎮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積標準 。
第十一條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 。
第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住房建設:
(一)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內;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
(四)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
(五)崩塌、滑坡威脅區,泥石流溝內及溝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巖土體結構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區;
(七)鐵路建筑限界范圍;
(八)架空電力線路、地下電纜、光纜保護區;
(九)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
(十)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護堤地;(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設區域 。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的規定 。農村住房建設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過十一米 。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督促已集中安置或者經批準異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將原宅基地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交還、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房,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發展民宿、農家樂等鄉村產業 。農村住房改作生產經營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按照許可和審批的內容進行建設 。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設住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農村家庭成員,具備分戶條件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無農村自有住房或者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
(三)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災害等原因損毀需要重建的;
(五)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照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六)因保護文物、革命遺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經被依法保護需要另行安置的;
(七)為改善住房條件,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拆舊建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愿退出現有宅基地的農村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集中住房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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