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但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的;
(三)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六)申請人屬于政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條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建房承諾書,包含宅基地使用、質量安全、建筑風貌、建新拆舊等內容;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條建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筑層數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風格、建筑朝向、相鄰利害關系人意見、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民小組公示七日 。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公示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選址踏勘,經審核符合批準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后三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建房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村住房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相關部門審批 。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便民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農村村民的建房申請,統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住房建設聯審聯辦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臺等,公開村民住房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并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經濟實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推廣使用綠色節能的新型建筑材料、技術,鼓勵采用裝配式鋼結構等新型建造方式 。農村住房設計圖紙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供農村村民免費使用,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筑風格與所處環境相協調,傳承傳統文化 。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或者選擇經過技能培訓具備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訂立施工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房屋質量安全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簽訂書面合同 。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住房設計圖紙和書面放線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村組相關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等,按照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實地丈量,現場釘樁、放線,確定建房具體位置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村住房建設公示牌,將戶主信息、施工方信息、批準的用地面積、房基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風格、建筑朝向和四至范圍、舉報電話等內容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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