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工傷認定機構 江門工傷認定指南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
一、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一份(可在人社部門網站下載);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書)、治療病歷及復印件;
4.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除上述材料,如條件允許,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如:目擊證人書證、現場記錄、照片、證人身份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等),用人單位還應提供單位或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材料復印件 。
申請工傷認定若屬于特殊情形的,應按照《工傷認定申請表》中的填表說明要求,提交相關的證據 。
二、申請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
三、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江門工傷認定機構 江門工傷認定指南】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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