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廣州城鄉醫保政策 廣州2022城鄉醫保


2023廣州城鄉醫保政策 廣州2022城鄉醫保

文章插圖
實施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失效日期:2026年10月14日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人員(以下統稱城鄉居民):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統稱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學生)、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以及老年居民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居民醫保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并逐步加大對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投入,提高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障水平 。
市、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的標準為城鄉居民醫保提供經費保障,并納入相關部門年度預算 。具體標準由市財政部門與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
全市各級政府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依照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主管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 。區政府依法指定本級政府組成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和經費預算編制工作 。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職能負責城鄉居民參保、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就醫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財務、數據統計分析、咨詢、權益記錄等各項經辦業務 。
市、區財政部門按職能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財政專戶的監督管理 。
市、區教育部門按職能配合組織發動各類學校辦理參保手續等 。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為轄區居民辦理參保登記、變更以及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手續等業務 。
各類學校協助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社會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在校學生社會醫療保險有關事務 。
市、區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殘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
第六條 城鄉居民醫保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基金統收統支 。
第七條 城鄉居民醫保以自然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為保險年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年度) 。
第八條 城鄉居民醫?;鸹I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
建立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 。城鄉居民醫保每年總體籌資計算公式為繳費基數乘以費率 。每一城鄉居民醫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算術平均數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費率為2.42% 。
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 。在校學生的個人繳費率為0.73%,財政補助標準費率為1.69%;其他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率為0.97%、財政補助標準費率為1.45% 。上述計算結果如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
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結合本市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醫療費增長情況及財政狀況等適時調整 。具體調整方案由市醫療保障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