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廣州城鄉大病醫保政策 廣州大病醫保政策2020


2023廣州城鄉大病醫保政策 廣州大病醫保政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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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失效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大病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并足額繳納保費的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基礎上享受本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待遇,享受待遇的時間與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時間一致 。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大病保險工作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做好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 。
市財政、衛生健康、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大病保險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大病保險費從城鄉居民醫?;鹬袆潛埽唧w人均籌資額按公開招標的結果確定 。人均籌資額低于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
第五條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健康、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本市城鄉居民醫?;鹗罩ЫY余情況等擬訂,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六條 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資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屬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1.8萬元以上(不含1.8萬元)、3.6萬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全年累計3.6萬元以上、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5% 。
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全年累計個人自付費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
(二)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 。
在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大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限額為40萬元 。連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5萬元 。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不設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
第七條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要求,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每一承辦期3年 。
第八條 除政府采購規定的要求外,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還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并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機構 。前述機構可授權分支機構參與承辦大病保險業務,授權函內容須包含: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等 。
(二)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招標前連續3年未受到當地監管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重大處罰,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
(三)具有建設與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對接的大病保險信息系統的能力,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服務能力 。
(四)具備大病保險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能力;具備必需的硬件設備;具有統計分析、測算、精算、決策支持等數據分析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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