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高新區學區劃分圖 肇慶市高新區最新積分入學政策( 二 )


(2)加分項
1. 學歷加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具有大專(含高職)學歷的,積30分;本科學歷的,積60分;研究生學歷的,積150分 。以高學歷的一方為準 。學歷計算積分的前提條件是被計算積分的一方在我區工作(以社保登記記錄或工商營業執照為準) 。2. 經商加分 。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在我區經商的,持有營業執照滿半年的(截止至當年3月31日,連續不間斷,不足半年不積分),積20分,每增加一個月加1分,該項滿分為60分,不累加 。3. 義工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經區屬單位(區黨群工作部、總工會、團工委、婦聯、街道辦)組織做義工的,每次0.5分,該項滿分為30分 。4. 獻血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義務獻血1次,積5分,該項滿分為15分,且只計算積分高的一方 。5. 榮譽加分 。近5年內,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父或母參加區總工會組織的技能比賽,獲得冠軍稱號的,積40分,不累加 。
6. 就讀加分 。幼兒連續在我區幼兒園就讀三年的,積10分 。
第六章 積分用途
第九條 積分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招生學位排序錄取的依據 。只在同一批次學生之間進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學生之間不排序 。
第七章 入學申請
第十條 具有積分資格的申請人按志愿申報符合條件的公辦學校 。申報志愿學校名單見當年招生工作方案 。
第十一條 積分入學申請時間安排 。每年4月通過網上報名系統申報,5月攜帶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現場確認,7月公示積分錄取線 。
第八章 材料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由第一志愿學校進行初審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有異議的,學??梢笊暾埲颂峁炞C證明 。
第十三條 適齡少年兒童受理報名時間結束后,學校不再接受補充提高分值的相關證明材料 。積分算出后,學校向家長明確符合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和積分 。有異議的,可向區教育局反映,由區教育局組織復核 。
第十四條 凡提供虛假證件、資料的,取消其積分入學的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其公辦學校學位 。
第九章 生源錄取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為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協同育人機制,生源錄取前,家長需參加我區家長培訓學習并取得合格證 。按照“先分批次后積分”的原則,按照積分從高到低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至學校招生計劃錄滿為止 。
第十六條 大旺戶籍適齡兒童,積分剛好符合學校招生人數最低分值的,若積分相同,先落戶者優先(具體到日);異地務工隨遷子女,積分剛好符合學校招生人數最低分值的,若積分相同,先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者優先(具體到日) 。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且積分達到申報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的申請人子女,由學校發出入學通知書 。申請人子女須持入學通知書,在指定的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逾期未辦理入學報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
第十八條 具有大旺戶籍的非本辦法范圍的其他年級插班學生到我區公辦中小學就讀,在學校有空余學位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按照普通中小學轉學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十九條 未被所報公辦學校錄取的學生,由區教育局按積分高低統籌協調學區內或學區外有空余學位的學校分流 。因我區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無法安排的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其父母應依法及時回戶籍所在地或到民辦學校聯系子女入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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