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修訂( 三 )


專門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 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二十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 , 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 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 。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 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 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 , 不得直接排放 。
第二十一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 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 應當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 , 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
第三章 進出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予以控制 , 并實行名錄管理 。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
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 , 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 , 領取進出口審批單 , 并提交擬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的材料 。
第二十三條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 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 予以批準的 , 向申請單位核發進出口審批單;未予批準的 , 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進出口審批單的有效期最長為90日 , 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
第二十四條 取得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單位 , 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領取進出口許可證 , 持進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 , 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 。
消耗臭氧層物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 , 進出口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消耗臭氧層物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其他區域之間進出的 , 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 , 不需要申請領取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許可證 。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 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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