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 三 )


第二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 , 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 , 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 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 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 ,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
第二十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 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 , 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 , 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 , 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 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 , 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
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公開其處理的個人信息 , 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 , 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 , 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 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 。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 , 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
第二節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 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 , 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 , 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 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 , 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
第二十九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 , 除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外 , 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向個人告知的除外 。
第三十一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 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 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規定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節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 , 適用本法;本節有特別規定的 , 適用本節規定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 ,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 , 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 ,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 或者告知將妨礙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