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 六 )


第五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 ,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 并通知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個人 。 通知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信息種類、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的補救措施和個人可以采取的減輕危害的措施;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聯系方式 。
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措施能夠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丟失造成危害的 ,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不通知個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認為可能造成危害的 , 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通知個人 。
第五十八條 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 , 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 ,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制定平臺規則 , 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范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三)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 , 停止提供服務;
(四)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 , 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五十九條 接受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的受托人 , 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 并協助個人信息處理者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
第六章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
第六十一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下列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一)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 , 指導、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二)接受、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舉報;
(三)組織對應用程序等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測評 , 并公布測評結果;
(四)調查、處理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推進下列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標準;
(二)針對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 , 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
(三)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 , 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
(四)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 支持有關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評估、認證服務;
(五)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
第六十三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 , 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現場檢查 , 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用于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 , 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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